公告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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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4 第 2222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4 第 2222 号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同意召开,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0 月 31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 14 点 00 分在长春市高新区超然
街 2555 号公司三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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