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Jurisino Law Group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6层
Address: 6 Floor, W2 Tower, 1 East Chang AnAvenu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8610-56162288 Fax: 8610-58116199
Web:www.jurisino.com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时代九和”)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嘉璐、许伟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11月 14 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52,以下简称“《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通过于上交所网站
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刊登披露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与《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其中,《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
方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