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78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为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本次两起案件涉及金额为 342,9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24)云 01 民初 414 号、(2024)云 01 民初 415 号)。相关案件具
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诚
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 149,200,000.00 元((2024)云 01 民初 414 号)、
193,700,000.00 元((2024)云 01 民初 415 号)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两起案件利息合计
62,870,949.86 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目前进展: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
付回购价款 149,200,000.00 元((2024)云 01 民初 414 号)、193,700,000.00
元((2024)云 01 民初 415 号)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7 日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 56%的补充责任;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
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
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 8 号、(2022)沪 02 刑初 83 号),
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同时,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全部胜诉;相关审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湘财证券认为,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诉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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