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4-121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余顺坤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余顺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余顺坤:
经查,你担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双鹤)独
立董事期间,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期间买入华润
双鹤股票 10,000 股、交易金额 174,400 元,卖出华润双鹤股票 10,000
股、交易金额 182,600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华润双鹤关于独立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08)。
(二)余顺坤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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