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四层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授权代表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有关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并且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结果都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查的结果,并基于上述假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
矿大厦 D 座四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上午 9 时 15 分至下午 15 时。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0,644,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5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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