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泉州·福州·龙岩·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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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 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6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58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珂、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
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潘舒原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四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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