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公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修订草案)
(本章程修订草案经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720 号文批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VICOPTERPLC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
集中开发区 34 号楼
邮政编码:1500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9,893,21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
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总支,统筹设
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总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定“航空报国”初心,笃
行“航空强国”使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公司人才荟萃、技术密集和设备精良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内外航空产品领域的合
作与竞争,致力于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和不断开发新产品,坚持用优质的产品赢得用户,用丰厚的收益回报股东。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航空产品及零配件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销售;航空科学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需审批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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