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4-058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3,123,288 元(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及其他
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24 年 11 月 28 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
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
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9 月 9 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
(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2024 年 9 月 23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
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7 日,武汉市中院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4)
鄂 01 民终 20098 号。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审理情况
武汉市中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组织庭审询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作
出(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向投资公
司送达该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综合分析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内容、形成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确认《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在商业安排上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购买义务由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或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机构履行,而经过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番沟通后,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对案涉转让价款的付款主体、付款时间及总价款数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由此,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指定义务已经完成即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案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但是该保证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在《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已经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并未
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该协议亦非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的情况下,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另行向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并非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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