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董事会确定以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以下简称“预
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截至预留授予日,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
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前,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并同意
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35,8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根据《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条款确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德 李润生
赵劲松 王祖温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