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
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含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依法决策、
合规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能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严禁对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担保坚持“同股同权同责”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
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对确需超出持股比例担保的,对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额度,应由其他股东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严禁为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
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高风险(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的投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拖欠金融机构债务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与公司或其他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或债务利息费用,或偿还债务本金的;
(四)涉及重大的诉讼案件或潜在的重大纠纷,预计对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他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形式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同一被担保方的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被担保
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融资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合
并口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户企业对外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十一条 如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需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反
担保必须采用抵押、质押的形式。反担保金额必须足额覆盖担保金额,具有流动性及变现价值。
第十三条 抵押、质押物必须是权属清晰、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抵
押、质押的财产。抵押、质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被担保企业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章 被担保人的审查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文
件。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人资格证明、章程;
(二)被担保人的股东会或股东会授权机构做出的关于担保相关事项决议;
(三)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明;
(四)被担保人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五)申请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六)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七)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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