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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7:14:59 股吧网页版
上港集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港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观韬中茂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关于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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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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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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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上港集团”、“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上港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

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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