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线监测日均排放浓度显示超标,华能国际(SH600011)控股公司被罚42万元;违规堆存有废沾染物,高能环境(SH603588)控股公司收到37万元罚单
2025年1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86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7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华能国际控股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月第一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7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7家上市公司背后有47.4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华能国际控股公司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榆社发电)因COD和氨氮在线监测日均排放浓度显示超标,被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2万元。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市环罚〔2024〕7004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7月29日、7月30日、8月1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COD和氨氮在线监测日均排放浓度显示超标。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华能榆社发电被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2万元。
2024年11月4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华能榆社发电在听证会上进行了申辩,认为超标排放的原因为河道污水混入,华能榆社发电自身不存在超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无主观故意超标排放,因此申辩不予处罚。经复核,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华能榆社发电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因此不予采纳。
1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华能国际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1月3日,记者多次致电华能国际,但未能联系上对方。截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得公司方面的反馈。
本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恩州环罚字〔2024〕BD3号”的处罚书显示,兴源环境(SZ300266)控股公司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因在运营金果坪乡污水处理厂过程中,一是未按要求投加污水处理药剂,二是将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管线与采样进水管道断开,插入装有自制水样的塑料瓶中,故意用自制水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监测。2024年8月8日巴东县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和总磷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该公司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款27万元。
环保处罚:违规堆存有废沾染物,高能环境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数据显示,高能环境控股公司重庆耀辉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环保)因在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违规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7万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的文号为“渝环罚﹝2024﹞4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10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耀辉环保现场调查时,发现耀辉环保危险废物原料库房内C11—C14点位堆存有废沾染物约8740kg,是2023年8月23日、25日、28日分3次转运至耀辉环保,目前堆存已超过1年。耀辉环保未进行处置,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耀辉环保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7万元。
1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高能环境公开电子邮箱发去采访函。1月3日,记者多次致电高能环境,但未联系上对方。截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得反馈。
此外,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潍环罚﹝2024﹞SG054号”的处罚书显示,金开新能(SH600821)控股公司扬光新能源科技(寿光)有限公司的扬光新能源50MW光伏发电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于2022年11月17日开工建设,2023年2月28日建成并网运行。经现场调查核实,该项目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该公司被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罚款20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