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ZGGM 第 1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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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ZGGM 第 1115 号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袁睿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及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大会由董事长黄国祥先生主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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