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764 证券简称:美诺福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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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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