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5
中信建投关于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作为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主办券商近日在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中,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
司、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具体情况
如下:
1)被执行人名称: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 1972 民初 8614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2 月 24 日
案号:(2020)粤 1972 执 2214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7601513】。一、限被
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
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642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66425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0%,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
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 1460 元,财产保全费
680 元,合计 2140 元,由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
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 年 6 月 12 日
2)被执行人名称: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2019)惠仲案字第 348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31 日
案号:(2019)粤 13 执 1318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网上立案编号【Z10940196601931】。申请人诉
被执行人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惠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19)
惠仲案字第 348 号终局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供货
款:45883 元,仲裁费用 2838 元,现该裁决已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 年 11 月 29 日
3)被执行人名称: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 1971 民初 16206 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2019 年 10 月 18 日
案号:(2019)粤 1971 执 26850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7615823】。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
向原告东莞市富泓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6270.5 元及支付利息
(1254 元,及以 16000 元为本金,从 2018 年 4 月 2 日起;以 13475 元为本
金,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以 17875 元为本金,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
以 32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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