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0
证券代码:430671 证券简称:ST 一卡易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黄宏华、高强、刘春莲、徐栋彬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皮强认为该公告内容既不真实、不准确,也不完整,具体意见附后。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5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宏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焦梁、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滨彤、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皮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乐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于挺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皮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蒙重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乐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刷公司”)
签订《移动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由乐刷公司为原告提供移动支付云服务平台及相关增值服务产品,原告通过与乐刷公司的合作为商户提供移动支付及相关增值服务,并约定每月一结算,乐刷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但是自 2021 年 3 月起,原告始终未收到乐刷公司的分润款,因此原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便通过邮件发送催款函、前往乐刷公司面谈的方式索要应付款,在沟通中被告知,原告、被告乐刷公司以及被告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客多”)已经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移动支付服务协议》项下
原告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由皮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钱客多,自此,原告再未收到乐刷公司支付的分润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被告于挺进非法侵占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营
业执照。2021 年 3 月 2 日,原告在《中国商报》上登报刊载《遗失声明》,对公
司原印章、证照进行登报作废。2022 年 3 月 11 日,被告于挺进、被告皮强、被
告蒙重安共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因此,在《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原公章已经作废,且该转让协议中并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于挺进、皮强、蒙重安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
在《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上加盖公司作废印章,无原告的授权,也并未获得原告的追认,且皮强签字并加盖钱客多印章的行为显属恶意,严重损害原告权益。
除此之外,《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使用已登报作废的印章并将原告的全部合法权益无偿转移至钱客多,乐刷公司对此次异常、敏感的交易未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向原告进行审慎核实,也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卡收单机构的行业特殊规定操作,而是采取放任态度,存在恶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被告乐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2、判令乐刷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移动支付服务协议》,并向原告支付分润款 24,483,759.93 元及利息;
3、判令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挺进、皮强、蒙重安对第 2 项诉讼请求中的分润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支付服务系统平台账号户、已拓展商户;
5、若法院认定《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签订构成表见代理、对原告发生效力,则上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深圳钱客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挺进、皮强、蒙重安连带赔偿原告分润款损失 24,483,759.93 元及利息;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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