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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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07 号
关于给予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善生物) , 注册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 29 号。
许嘉森, 益善生物第一大股东、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财
务负责人。
经查明, 益善生物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违规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 益善生物存在资金- 2 -
占用情形, 2018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0,000,000 元, 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2%。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 益善生物存在资金
占用情形, 2022 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0,000,000 元, 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6%。
二、 关联交易违规
广州佰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生物) 为
益善生物关联方。 2018 年 12 月、 2021 年 4 月, 益善生物因委
托佰瑞生物采购设备向其支付工程款, 构成关联交易, 涉及金
额分别为 11,000,000 元、 5,080,500 元, 分别占 2017 年、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85%、 2.20%。 益善生物未对上述关联交易
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益善生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十
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 年修正) 第十
四条第一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
用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 第四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 第四条、 《全- 3 -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
第三条的规定; 未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披露规
则》 (2020 年)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治理和
信息披露违规。
许嘉森作为益善生物第一大股东与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
公司资金, 作为益善生物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财务负责人(任
职期间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主导实施资
金占用行为,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忠实、 勤
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第五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八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五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八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第四
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第三条, 《信息披露规则》- 4 -
( 2021 年)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益善生物、 许嘉森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益善生物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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