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430565 证券简称:莱力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 年 5 月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业务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业务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必须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业务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