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潘平、冯乙巳、杨模荣)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024 年10月22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10月22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2)和《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93)。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95)。
4、2024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对该议案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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