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来山先生及其配偶邱小新女士、女儿董蓓茜女士、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9.10元/股为授予价格,向3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51.49万股。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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