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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5 15:37:28 股吧网页版
竹邦能源: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竹邦能源已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缴纳督导费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1月15日向竹邦能源发送了《催告函》。本次为第一次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若竹邦能源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公司提起书面催告,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函》。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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