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3
公告编号:2020-067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师光虎、王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机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光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声、谢军、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竹邦能源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竹邦能源的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0-067
1、请求判令中川机场履行《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履行中川机场清洁能源站项目的验收工作;
2、请求判令中川机场履行《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之供热托管合同》,将机场的供暖设备设施移交给竹邦能源托管;
3、如法院不支持第 1、2 项诉讼请求,则请求判令中川机场赔偿竹邦能源经济损失 8173.8 万元;
4、请求判令由中川机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中川机场公司答辩:
1.在本案中实际是原告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不能享有违约赔偿权。
2.原告根本没有继续履约的能力。
3.我方客观上也无法满足原告第 1、2 项诉讼请求,清洁能源站至今未能竣工完成,不具备验收的条件,其次被告也不具备将所为的供暖设备移交给原告的义务,在托管合同内约定的是清洁站整体完工后,再托管给原告,在项目未竣工验收,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现原告要求移交,原告现在所述的设备,按照被告的理解就是将锅炉移交给原告,所以被告无法完成原告的第 1、2 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24 日
作出的(2020)甘 01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50490 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0-067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资金产生一定压力,本次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案中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 01 民初 447 号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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