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6
公告编号:2021-025
证券代码:430360 证券简称:竹邦能源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竹邦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邦能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亚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冯亚林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勇、顾喜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瑞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靖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靖安”)
公告编号:2021-02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弓汉江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及《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竹邦能源的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 01 民初 116 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 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竹邦能源与被上诉人就货款支付已达成新的安排,被上诉人因未能与青海靖安进行结算,导致青海靖安拒绝向竹邦能源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错误地将青海靖安不配合验收调试认定为竹邦能源未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后果,应当予以纠正。
2、《会议纪要》签订至今已逾 2 年时间,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至今未能完成验收,导致《会议纪要》中“将中川机场能源站项目尽快完工”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决认定“不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竹邦能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令竹邦能源支付违约金系事实认定错误,而且竹邦能源主张按照年利率 10%逾期付款利息较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原审法院以竹邦能源未能提供证据佐证,系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4、竹邦能源已向原审法院提供损失计算依据,原审判决认定竹邦能源未提供证据证明,进而不支持竹邦能源的损失赔偿请求显然有失公平,应当予以纠正。
5、冯亚林系竹邦能源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函》上签字系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并非承诺作为保证人。原审判决认定冯亚林为竹邦能源的承诺行为进
公告编号:2021-025
行担保是明确的,不合常理。
6、原审判决教条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视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关于担保责任认定的最新精神,认定冯亚林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起上诉。甘肃高院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甘民终 247 号。案件将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于甘肃
高院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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