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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09:06:26 Choice资讯Android版 发布于 上海
财政厅发文:除三种情形,禁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财政厅:除三种情形,不得采购进口设
财政厅发文:除三种情形,禁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
财政厅:除三种情形,不得采购进口设备
近期,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就《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简称《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清单》细致归纳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36项负面行为,评审专家5项负面行为,以及供应商7项负面行为。
针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清单》明确:
“将非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及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均被视为禁止性行为。
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清单》由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其生效后将全面影响三地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公立医院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一环,其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无疑也将受到该《清单》的约束。
多省落地!进口产品采购,从严审查
除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今年以来,浙江、山东、河南多个省市均在强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且各地的审核要求和程序也愈发细化、严格。
诸如近期,咸阳市财政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中,不仅强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针对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审核,《通知》下达了具体的审查步骤以及要求。
采购人需按照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采购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
行业主管部门则需要对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
各级财政部门还会充分利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大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监管。
除了项目审批环节,专家论证作为公立医院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准入的重要一环,也在不断完善中。
此前,山东潍坊市财政局就针对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工作》的通知,对进口产品论证情形及要求等作出规定,且其中多项细则升级,明确严把“专家论证关”。
通知明确:采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以外,中国境内无法获取且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组织5名以上单数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在内容上,论证专家中的技术专家应当熟悉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结合采购单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应用场景、实现目标、市场调查等内容和情况,从技术和市场角度,论证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是否合理,应用场景是否匹配,目标定位是否科学,市场调查是否客观。
经论证认为可采购进口产品时, 还须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分析,如国内有同类产品,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和指标参数等方面的差异性进行比较,阐述国内同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具体理由。
不得仅以进口产品质量和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为理由出具可采购进口产品意见,也不得把采购单位的主观意见和情况介绍当成可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意见。
3月中旬,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出现下列情况,采购进口不予审批备案:
一是未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实施计划,省财政厅将不予备案。
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必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准备相应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报省财政厅核准。
二是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及专管员名单应于2024年2月22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未报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及专管员名单,及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未上传经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扫描件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将不予审批备案
更早之前,包括安徽、天津、宁夏等地也都曾发文,明确对含混不清、不具体、不明确的论证意见和进口申请,判定无效、退回或不予审批。
显然,这一份份文件背后传达的重点,依然是打击限制国产,以及非必需、违规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入院,而这无疑也将持续利好大批优秀国产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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