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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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5 号
关于给予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 3 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
Ⅱ 区(6 期) A-4 栋 1-5 层 01 室。
徐春林,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解晓日, 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
教育)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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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虚增 2016 年营业收入
2016 年, 颂大教育伪造与马鞍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 永修
县教育局、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 36 名客户的
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 通过公司体外控制的账户支付了上述销
售回款, 对应销售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颂大教育自有资金或颂
大教育外部借款。 2016 年, 颂大教育虚增营业收入 5,511.86 万
元, 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 15.65%。
二、 虚增 2017 年营业收入
2017 年, 颂大教育一是通过伪造与阳新县英才中学、 中国
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
确认收入 1,381.35 万元。 后以三方债权让与的形式, 通过体外
控制的账户支付对应的销售回款, 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颂大教
育自有资金或外部借款。 二是通过与长沙市望城区英蓝红旺幼
儿园、 海口市美兰区安信幼儿园等 30 家幼儿园签署所谓技术服
务合同, 确认收入 1,698.11 万元, 上述交易实质上是颂大教育
向幼儿园的借款, 颂大教育在2017年底收到幼儿园销售回款后,
再通过公司体外控制的账户将款项还给幼儿园。 2017 年, 颂大
教育虚增营业收入 3,079.46 万元, 占当期已披露营业收入的
10.27%。
挂牌公司颂大教育未能真实、 准确披露 2016 年、 2017 年年
度报告,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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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2013 年) 》 )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 )
第四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徐春林知悉、 同意并参与上述违
规, 时任财务总监解晓日知悉并参与上述违规, 两人为上述违
规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
则( 2013 年) 》 第四条、 《信息披露细则( 2017 年) 》 第四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颂大教育、 徐春林、 解晓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等规则规定,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地披露信息, 尽快完成违规行为的改正; 公司董事、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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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督促挂牌公司规范
运作, 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颂大教育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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