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23
证券代码:430242 证券简称:蓝贝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制度,规范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监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
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
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于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由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
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设副
主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可在股东请求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侵害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要求予以纠正,并可提议罢免其职务,并可在股东请求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检查公司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五)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报告和营业报告;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以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七)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以保证交易公允、合理;
(八)有权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经营行为进行督查,并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九)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一)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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