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2/3/5/23层
2/3/5/23F,Hexa International Plaza,9 Chaoyangmen North Avenue,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电话Tel:010—51783535 传真Fax:010—51783636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股见字(2022)第 2849 号
致: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崧和陈伟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字的签署人均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记录、表决票等文件;公司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
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北京典雅天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通讯表决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及变更后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现场投票表决的基础上增加通讯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可在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会议表决意见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经核查,上述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