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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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2 年 4 月 20 日,董事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凯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公司董事会说明,因工作人员疏忽,《会议通知》中记载的审议事项有两处议案名称存在笔误,具体为《会议通知》中第(四)项议案的议案名称“《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为“《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第(七)项议案的议案名称“《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应为“《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就《会议通知》中记载的两处
议案名称笔误作出了更正说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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