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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0 16:09:14 股吧网页版
微传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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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微
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031)(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15:00-2023 年 8 月 8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乃侨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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