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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6:04:36 股吧网页版
波尔通信: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1066578066Fax:8610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BlockB,XinShengBuilding,No.5,Fina
http://www.guantao.com nceStreet,Beijing100032,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3623 号
致: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的决议作出。

2.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
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 9 号楼 3 区 204#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玘先
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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