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8
公告编号:2020-044
证券代码:430167 证券简称:四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12 月 7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2 月 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利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 25 号北二区 12A。
缑柏弘,男,1969 年 1 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谷仲洋,男,1971 年 1 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缑柏弘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0-044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缑柏弘持有公司股份 40,838,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78.3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缑柏弘持有公司股份
5,453,328 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0.47%。司法冻结期限均为 2020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 日止。如被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后于 2020 年 10月 15 日补充披露。
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缑柏弘未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谷仲洋未及时披露司法冻结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对缑柏弘、谷仲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未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44
上述自律监管措施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高度重视,将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公司全员对相关业务规则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已
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对该事项补充披露。
(二)整改情况
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已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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