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08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430167 证券简称:四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报告财产令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的(2022)粤 03 执 1117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
定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执行通知书》(2022)粤 03 执 1117 号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思佰益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缑家瑞、缑柏弘、武汉鸿越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泰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 939 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 、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公告编号:2022-001
三、《执行裁定书》(2022)粤 03 执 1117 号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思佰益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缑家瑞、缑柏弘、武汉鸿越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泰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 939 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立案。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缑家瑞、缑柏弘、深圳市蓝泰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以人民币 44925574.4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报告财产令》(2022)粤 03 执 1117 号的具体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缑家瑞、缑柏弘、深圳市蓝泰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2-001
上述案件系申请执行人上海仪电思佰益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执行人缑家瑞、缑柏弘、深圳市蓝泰源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鸿越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与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必然联系,且公司股东缑柏弘已向相关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
虽然本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 49,69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95.3839%,目前因此案司法冻结的股数为 46,291,3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88.85%,相关情况详见 2020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
《股权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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