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9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430124 证券简称:汉唐自远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戚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媛媛、-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晓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源鹏、-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 2018 年年底前支付原告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款,计人民币 56,360,939.96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前述款项。
公告编号:2021-028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确认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节中心调解签订的《买卖合同调解协议》有效。(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博信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远江”)合同买卖纠纷的诉讼,主要案由为汉博信息与新疆远江于 2017年 12 月 20 日签订《合同》后,汉博信息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按照《合同》约定 2018 年年底前支付合同款,计人民币 56,360,939.96 元,但新疆远江一直未支付前述款项。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节中心调解签订《买卖合同调解协议》,双方达成协议新疆远江 2021 年 5 月30 日向汉博信息退回已交付的部分设备,设备退回且汉博信息完成交割后双方
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2021 年 4 月 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经履行诉前调节程序出具了《诉前调解笔录》向双方确认了上述《买卖合同调解协议》内容,诉前调解结果为调解成功,作结案处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在线解纷第 9009752 号,判决结果如下:
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确认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节中心调解签订的《买卖合同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司法确认有效。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申请本《买卖合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如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书履行,则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退回设备清单》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公告编号:2021-02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件的判决对公司经营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案件的判决对公司财务无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远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买卖合同调解协议》
北京汉唐自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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