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娟、何明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8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p.com.cn)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北京爱迪科森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蒋立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出席对象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9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8%。
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97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97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