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5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400227 证券简称:利能 5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王瑞丰 董监高 董事长
侯菁慧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张艳梅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达
公告编号:2024-028
拉特分公司自 2024 年 5 月中旬开始停工停产,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瑞丰、总经理侯菁慧、董事会秘书张艳梅,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王瑞丰、侯菁慧、张艳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相关事项整改进展,降低并消除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事宜对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 号
公告编号:2024-028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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