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 1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
金股字第 9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
牌并终止上市,并按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anghai TongDa Venture Capit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新路58号2405-2411室。邮政编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143,5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公司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
题,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将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决策依据,并据此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创造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为上海市的经济繁荣和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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