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400220 证券简称:同达 3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主办券商等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件,适用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实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https://www.neeq.com.cn)进行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
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
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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