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指引第七条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
11号指引
第七条 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分说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转增股票用途及目的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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