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3 10:33:1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用几个事例就可以认定全部,要否认就要全部证明

康得新就是这样掉入陷阱,举证责任巨大,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24-09-23 11:42:47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陷害者是专业的

2024-09-23 11:52:46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因为年报修改后是按照承认122亿虚增做的,就是说你自己承认了,现在要否认举证责任就是康得新,如果不修改年报、不承认那么举证责任就在认定者。

2024-09-23 12:00:51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一旦承认,不仅补上了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漏洞,而且今后还否认不了

2024-09-23 12:04:40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修改后的年报没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

2024-09-23 12:06:30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我们要先追究修改年报的责任,认定修改后的年报为虚假

2024-09-23 12:09:25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为什么非法采集的证据无效。实际上是以证据为依据,只要承认推翻就需要证据。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