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公告编码:2024-033
证券代码:400099 证券简称:宜生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债券代码:122397 债券简称:15 宜华 01
债券代码:122405 债券简称:15 宜华 02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或“公司”)于 2024 年5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诉讼相关进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湘 01 民初 146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 59,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 4,436,000 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 1,388,000 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3、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3.75 万元;
4、其他被告对被告宜华生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若被告宜华生活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 1、2、3 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渤海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
公告编码:2024-03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案号为【(2024)湘民终 284 号】。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4)湘 01 民初 146 号】《民事判决书》第 2 项判决,并改
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质押物监管费 4,436,000 元,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 1,388,000 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2、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信托承担。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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