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400086 证券简称:R 广茂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近期,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消防公司”)三宗诉讼案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管理人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纠纷案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陈秀玉
2.被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第三人:天广中茂公司
(二)案由:工商登记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批准天广中茂公司住所地变更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2.请求确认被告拒收原告信件的行为违法;
3.请求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进行审查。
(四)裁判情况
2024 年 11 月 28 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 0102 行初 258 号
《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秀玉的起诉。
二、公司决议纠纷案
(一)诉讼当事人
公告编号:2024-059
1.原告:天广消防公司
2.被告:天广中茂公司(被告一)、王清(被告二)
(二)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三)诉讼请求
1.确认天广中茂公司 2023 年 9 月 26 日《天广中茂公司关于收到子公司董事会
决议的公告》中的天广消防公司关于变更天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变更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2.判令天广中茂公司、王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道歉公告、消除影响;
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广中茂公司、王清承担。
(四)裁判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出具(2024)闽 0583 民初 3932 号
《民事裁定书》认定:陈秀玉已不具有天广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无权代表天广消防公司提起该案诉讼。且天广消防公司亦非提起本案公司决议纠纷的适格主体,天广中茂公司、王清也非案涉董事会决议当事人,裁定驳回天广消防公司的起诉。
天广消防公司不服一审裁定,遂提起上诉。
2024 年 10 月 30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闽 05 民终 5747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证照返还纠纷案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
2.被告:陈秀玉、陈晓东、王奇
(二)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天广消防公司移交天广消防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告编号:2024-059
2.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四)裁判情况
2024 年 11 月 28 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 0583 民初 5104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陈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广消防公司返还天广消防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2.驳回天广消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 100 元,由陈秀玉负担。
四、诉讼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法院均认可公司出具的相关决议,认可王清作为天广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有助于推进天广中茂公司重整进程,维护了天广消防公司、天广中茂公司及广大股民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2024)闽 0102 行初 258 号《行政裁定书》;
2.(2024)闽 0583 民初 3932 号《民事裁定书》、(2024)闽 05 民终 5747 号
《民事裁定书》;
3.(2024)闽 0583 民初 510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