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400055 证券简称:国瓷 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裁定终结(2023)黔 27 民终
2935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智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三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钟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一曾用名黔南州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匀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名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都匀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城城市综
合体匀东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专业承包合同》,被告一是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承接都匀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城城市综合体匀东酒店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1,118,816.16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除依约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外,还根据发包人下达的工程指令单、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工程联系函等完成了新增的工程量,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签证单确认新增工程量及工程内容。
被告一、监理单位对原告移交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已进行现场验收确认。
2018 年 12 月 27 日,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出
具了都匀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城城市综合体匀东酒店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结论意见为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被告一、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召开了匀东酒店
项目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会议中确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以及,原告、被告一、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该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全部完成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交付被告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目前截至起诉之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价为 53,793,717.02 元,但被告一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尚欠付原告工程价款23,660,263.54 元。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三是被告二的唯一股东,被告三应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3,660,263.5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23,660,263.5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同
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全部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为 2,842,490.3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黔南州匀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黔南州匀东置业公司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逾期完工违约金 822,376.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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