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5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5日收到的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建银有限公司、北京凤凰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名股东)发送的“关于提议召开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提案”的邮件;
3.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8月9日收到的三名股东发送的“关于提议召开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提案”的邮件;
4.三名股东2024年8月20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index)上的《关于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三名股东2024年9月3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index)上的《关于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址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前述两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7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建银有限公司、北京凤凰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名公司股东的邮件,内容为三名股东出具的《关于提议召开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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