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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9 19:44:09 股吧网页版
R中浩A1:关于2024-040恢复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无效声明及澄清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400011、420011 证券简称:中浩A1、中浩B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于近日搬迁至新地址办公,现将公司新办公地址公告如下:

变更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三路 9 号中洲控股大厦 B 座 2306

邮政编码:518000

变更后:

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迅宝循环经济园二期研发大楼

邮政编码:518108

上述变更后的办公地址自本公告日起正式启用,公司网址、公司电子信箱保持不变。此次变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

公告编号:2017-033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受托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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