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1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资
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
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
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
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
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
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
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一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理财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未达到本条第 1项中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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