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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7-31 18:57:09 股吧网页版
托伦斯: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01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活动。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
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
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需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公司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
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
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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