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301512 证券简称:智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
1 社区丽荣路 1 号昌毅工业厂区 2 号一层。 社区建优路 8 号精密智造大厦 2 栋厂房 101。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权。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股份。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5 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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