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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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138-01 号
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委托,指派肖彬律师、孙好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盟固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盟固利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天
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6 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14:30 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
业园 9 号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董事长钱建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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