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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8:58:53 股吧网页版
英特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英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 万股,并于 2023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6,600.00万股变更为 8,800.00 万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年末总股本 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44,00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5股,合计转增股本 39,60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27,600,000股,不送红股。2024 年 5 月 29日,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9)。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6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涉及股东共计1名,为公司股东王光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

二、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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