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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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68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好医疗”)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有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4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4月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1日,公司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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